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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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105年11月09日)
第 6-3 條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