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105年11月09日)
第 6-3 條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