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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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銷售
( 90年06月29日)
第 13 條
於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經銷商,其應懸置經銷證於銷售處所之明顯可見處,並於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
非於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經銷商銷售彩券時,應明示其經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