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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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 90年06月29日)
第 31 條
發行機構應蒐集統計其所發行各期彩券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銷售張數、銷售金額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並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之財務、業務資料至少十年。
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資料之範圍及應具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