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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促銷、開兌獎作業 ( 90年06月29日)
第 18 條
促銷策略包括文宣、廣告、出版品、經銷商教育訓練及其他各種慈善公益活動,應以彰顯公益、配合政府施政及提昇政府形象為原則。

第 19 條
除於經銷商銷售處所內之廣告外,任何有關彩券之廣告行為均應經發行機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20 條
發行機構為辦理彩券之開獎及兌獎作業,應訂定公益彩券開獎及兌獎作業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21 條
發行機構應以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進行開獎作業。

第 22 條
發行機構應請獨立公正人士監督彩券之開獎過程,於開獎前後檢查各項相關設備並指導開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