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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4日)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依前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增列各子公司摘要表包括公司名稱、地址、電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金融控股公司對其持股比率、最近二年度之收益、獲利狀況及其收益占金融控股公司收益之比重。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