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承購帳款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惟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二)應付利息: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因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款項而應支付予出售帳款公司之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應付承購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九、存款及匯款: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十三、負債準備:
十四、租賃負債: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