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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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八 章 附則
( 113年01月16日)
第 31 條
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銀行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