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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16日)
第 7 條
銀行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銀行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銀行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