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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16日)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票券金融公司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票券金融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