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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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1年10月19日)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之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融機構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