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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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103年08月20日)
第 10 條
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再行通報銀行繼續警示者,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