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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103年08月20日)
第 17 條
銀行之國外分行及子銀行在其所在國法令許可範圍內,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但所在國之法令與本辦法牴觸時,銀行應將相關事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