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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 107年02月13日)
第 11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後,如發現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持有部位、廢止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