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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 97年02月01日)
第 14 條
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
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
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
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
五、員工權益之處理。
六、其他約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