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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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5日)
第 17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公開募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