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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管理 ( 107年01月31日)
第 21 條
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