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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35 條
發行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