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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7年11月05日)
第 2-2 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票證業務相關資料。

發行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聯徵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發行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報送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