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7年11月05日)
第 26 條
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