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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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107年11月05日)
第 27 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與第六項、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