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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 107年03月31日)
第 9 條
前條發行機構管理面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防範未經授權存取系統資源,並降低非法入侵之可能性。應以下列方式處理及管控:
(一)建置安全防護軟硬體,如防火牆(Firewall)、安控軟體、偵測軟體等。
(二)控制密碼錯誤次數。
(三)電腦系統密碼檔加密。
(四)留存交易紀錄(Transaction Log )及稽核追蹤紀錄(AuditTrail )。
(五)設計存取權控制(Access Control)如使用密碼、晶片卡等。
(六)簽入(Login )時間控制。
(七)遠端存取應使用虛擬私有網路(VPN )。
(八)系統資源應依其重要性與敏感性分級管理。
(九)強制更換應用軟體及網路作業系統之預設密碼。
(十)系統提供各項服務功能時,應確保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交易紀錄明細應包含下列資訊,並留存於發行機構主機備查:
(一)用戶代號或卡號。
(二)交易金額。
(三)端末設備代號。
(四)交易序號或交易日期、時間。
三、發行機構應監控非法交易。
四、金鑰管理應有下列之安全考量:
(一)應確保金鑰品質(避免產生弱金鑰)。
(二)金鑰之使用、儲存、傳送與銷毀,應確保金鑰之內容無洩露之虞。
(三)金鑰應儲存於通過 FIPS 140-2 Level3(含)以上之硬體安全模組內並限制金鑰明文匯出。
(四)金鑰應備份以確保其可用性。
(五)保存金鑰之設備或媒體,於更新或報廢時,應具適當之存取控管程序,以確保金鑰無洩露之虞。
五、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包含:
(一)預備主機、伺服器、通訊設備、線路、週邊設備等備援裝置。
(二)建置病毒偵測軟體(Virus Detection Software),定期對網路節點及伺服器進行掃毒,並定期更新病毒碼。
(三)定期更新系統修補程式(Patch, Hotfix )。
(四)於對外網段建置入侵偵測機制並定期更新特徵碼。
(五)建置上網管制機制,限制連結非業務相關網站。
(六)每年針對系統維運人員進行郵件社交工程演練。
(七)每季進行弱點掃描,依據風險高低逐步改善。
(八)每半年針對異動程式進行程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依據風險高低逐步改善。
(九)伺服器、網路設備等營運設備應集中於機房內,並應建立外圍門禁管制、內部空間監控及機櫃門禁管制等三道防護,以確保實體安全。
六、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一)提供網際網路之應用系統應符合下列安全設計:
(二)提供持卡人端之程式應符合下列安全設計:
(三)提供行動裝置之應用程式應符合下列安全設計:
(四)定期針對網際網路服務之系統或應用程式進行滲透測試,依據風險高低逐步改善。
(五)採用條碼掃描技術之設計要求,應符合銀行公會所訂定之條碼掃描應用安全相關自律規範。
七、制定作業管理規範,應確定發行機構、特約機構與加值機構內部之責任制度、核可程序及與持卡人之間之責任歸屬,包含:
(一)制定安全控管規章含設備規格。
(二)安控機制說明、安控程序說明。
(三)金鑰管理措施或辦法。
(四)制定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及完整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