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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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
( 106年03月03日)
第 11 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