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他業商品之推介,或交易契約締結或履行以外之行銷相關前置或後續工作,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且依各業別法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共同行銷業務、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跨業行銷之作業規範。
二、辦理他業業務之本業機構人員之管理作業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違反他業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之懲處規定)。
三、受理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四、本業機構與他業機構處理客戶交易爭議之內部標準程序及責任歸屬權責分工等作業準則。
五、訂定使用客戶資料之道德規範並加強員工訓練,供員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