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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 110年09月23日)
第 19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