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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第 三 節 會計師對銀行業之查核 ( 110年09月23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