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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 110年09月23日)
第 3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