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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9月23日)
第 44 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時,應另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