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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9月23日)
第 4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正條文,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