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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9月23日)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理)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