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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 110年09月23日)
第 7-1 條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