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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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 103年04月15日)
第 4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條件,指信用合作社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前一年底逾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
三、前一年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
四、前一年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百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