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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24日)
第 11 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將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該投資案應與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申請案併同申請,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