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
一、受監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恢復正常營運。
二、受監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監管之目的。
四、受監管金融機構資本持續惡化至資本嚴重不足。
五、受監管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已無其他融資管道,致支付不能。
六、監管期限屆至。
七、其他必要終止監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監管計畫,應包括監管人就受監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監管計畫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