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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 99年12月23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派員監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

監管人為執行監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執行監管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