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 99年12月23日)
第 15 條
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