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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 112年12月06日)
第 11-1 條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