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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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 112年12月06日)
第 18 條
評議委員會為處理評議事件,得依委員專業領域及事件性質分組。
評議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聘任、解任、薪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