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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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 112年12月06日)
第 21 條
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
一、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
二、申訴後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議。
三、評議之申請經不受理。
四、評議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