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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31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受任人或受僱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