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