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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 100年12月12日)
第 2 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