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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106年01月23日)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及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