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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年01月23日)
第 11 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