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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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年01月23日)
第 3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金融消費者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