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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106年01月23日)
第 9 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三、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戶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