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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 ( 107年10月16日)
第 24 條
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