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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費用收取及基金運用 ( 107年10月16日)
第 2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