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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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評議程序
( 108年08月28日)
第 17 條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使其通過或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