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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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評議程序
( 108年08月28日)
第 22 條
評議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申請人之請求,評議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評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