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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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 110年12月14日)
第 12 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